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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傷害他人可強制收治

發佈時間:2011年10月25日 05: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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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種法律最開始主要是治安功能,後來又有救治功能,再後來就是國家如何支持精神衛生,怎樣保護被關進精神病院的人的權利、防止正常的人被關進去,變成病人和正常人共同的人權保護法。

  ——劉白駒

  本報訊 起草歷時26年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昨日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共7章76條,涉及精神障礙預防、診斷和治療、康復、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

  強制收治程序是立法核心

  受國務院委託,衛生部部長陳竺向會議作草案説明。陳竺坦陳當前精神衛生存在的三大問題,精神障礙患者救治救助水平偏低、精神障礙患者肇事肇禍時有發生,以及因強制收治程序缺失導致出現一些“被精神病”事件。

  中國是目前世界上少數尚未制定精神衛生法的國家。陳竺表示,立法旨在確保精神障礙患者不因貧困得不到救治,確保有肇事肇禍危險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不因疏于管理而傷害自身或危害社會、他人,確保無需住院治療的公民不因程序、制度缺失而被強制收治。

  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是強制收治程序。精神障礙患者住院治療一般分為自願住院和非自願住院,但非自願住院中又有兩種情形,一種為患者沒有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傷害或危險的,一種為患者對他人的安全形成了傷害或危險。參與起草的專家表示,起草者在強制收治的醫學判斷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學判斷上反復掂量。

  “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追刑責

  精神衛生法草案,明確提出“被精神病”責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規定,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的;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違反本法規定,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離開醫療機構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 解讀

  1 患者應該由誰送醫  

  草案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立即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唐宏宇(北大第六醫院副院長):這條在操作中可能會出現問題,沒有區分哪些人是應當送,哪些人是可以送。比如近親屬有這個能力嗎?他能做的只是報案,別去激怒患者,保證自己的生命安全。

  “立即送往醫療機構”到底是誰送?很顯然,出現了危害他人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肯定是公安機關送。但是,如果不做區分,出了問題都互相推諉,推來推去最後最推不掉的就是親屬。

  2 誰能決定患者住院  

  草案規定: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危險、其負有監護職責的近親屬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委會或者居委會辦理住院手續,或者由醫療機構在病例中予以記錄。

  唐宏宇:疑似患者都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像這種已經發生了危害的,單位、居委會、村委會有權去決定限制人身自由嗎?這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住院。

  3 能否實施外科手術

  草案規定:禁止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實施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唐宏宇:外科手術的標準不是已經發生了危害行為,而是壓根就不允許做,因為這是非常不成熟的治療方法,是全世界在業內都沒得到公認的實驗性的方法。

  無論是什麼樣的精神病人都不能做,除非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外科手術是唯一的治療方法,必須通過倫理委員會的審查。

  ■ 觀點

  “精神衛生法是人權保障法”

  社科院專家、全國政協委員劉白駒:救護性強制治療也需要司法救濟

  對話人物:劉白駒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科研局研究員,十年前開始研究精神衛生立法問題,多次在全國政協會議上提交精神衛生立法的提案。

  限制人身自由必須立法

  新京報:精神衛生立法的核心是什麼?

  劉白駒:考察精神衛生法的歷史,就可以知道,精神衛生法的産生主要就是為了規範非自願住院問題。大家都認可的全世界第一部的精神衛生法是法國的,叫做“1838年6月30日關於精神錯亂的7443號法律”,主要就是針對非自願住院的,40多條中30多條都是規定這個。

  新京報:有人認為非自願住院問題只是立法的一個方面,防治精神病才是更重要的,你怎麼看?

  劉白駒:從醫學角度看,精神病防治並沒有特殊到要單獨立法。單獨立法的以前只有傳染病,為什麼?因為有隔離,限制自由必須要有國家法律。

  新京報:那精神衛生單獨立法的依據也是這個?

  劉白駒:限制人身自由就必須依據法律,這是一個基本的道理。

  新京報:精神衛生立法中,醫學界和法學界一直有很大的分歧,主要的分歧在哪?

  劉白駒:主要是在救護性非自願住院方面,也就是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病人本身不同意住院,他的家屬可以同意並強行送去住院的規定上。

  醫學界不認為這種強制住院是限制了自由。他們認為病人沒有能力決定,應由親屬決定,這是為病人好。但是,我們不能排除有的家庭裏會利用這個把精神正常的人送進去的問題。

  醫學界認為,經過診斷醫生認為有必要,就可以決定非自願住院。但我認為必須要有監督,要有程序,可以進行區別。如果保安性強制治療需要司法前置,這種救護性強制治療可以不要司法前置,有司法救濟就可以。

  新京報:什麼樣的司法救濟?

  劉白駒:住院或者出去後可以起訴那個送他進去的人和失職的醫院。

  新京報:必須要有這個?

  劉白駒:必須。他不見得要走,但一定要給他一條司法救濟途徑。

  被強制住院有權起訴

  新京報:有人説親屬把正常人送入精神病院的很少。

  劉白駒:這不是多少的問題,如果我們法律能做到,就是一起也要避免。這個必須要有個標準和程序去控制。當然這是目標,有法律也不一定完全避免。

  近十年來,我經常接到電話,被親屬送進去的人出來後打電話諮詢,有些人還見面了。我不能説這些人都不是精神病人,但通過交談看,他們也沒什麼危害性,對別人不構成威脅,為什麼一定要把他送進去呢?

  新京報:什麼樣的人送進醫院治療需要特別嚴格的程序?

  劉白駒:主要是自己堅決表示不住院的。

  新京報:關於保安性強制住院,從草案看,發生了危害他人行為的精神病人誰處理很明確,但有危害他人危險的不太明確。

  劉白駒:這裡需要強化公安機關的責任,現在問題主要是他們不願意去惹這麼多事。可能發生危險不好判斷,判斷錯了怎麼辦?對有危險性的,目前立法傾向於由親屬來管,但可能親屬沒有能力和不願意管他們,將來可能會出些問題。

  新京報:有沒有更好的做法?

  劉白駒:如果有司法前置是最理想的,就是由法院來決定強制住院,這是美國一些州的做法,多數國家是在住院過程中有權向法院申訴。

  新京報:現在對強制住院的異議引入了司法鑒定程序。

  劉白駒:司法鑒定也是精神病專家在做,還是行業內部的監督。而且,司法鑒定只是提供一種證據,而不是司法結論。因而,法律應規定被強制住院的人有權起訴,要求解除強制住院。

  新京報:有的醫生也説司法裁決好,醫院只做診斷,剩下的事法院去做。

  劉白駒:目前恐怕法院接受不了這個方案,所以司法不是前置,是出了問題後救濟。

  精神衛生立法是權利法

  新京報:法學界的人士什麼時候開始關注和介入立法的?

  劉白駒:2000年前基本上沒有,主要都是醫學界的在做。我是因為研究精神病人犯罪,涉及精神病人怎麼管理的問題,對於一些有危險的精神病人要提前收治,這就涉及怎麼收治的問題,才開始研究這個問題。

  新京報:醫學界和法學界在精神衛生立法的問題上是共識越來越多還是依然各執所見?

  劉白駒:在某些方面有些共識。只是不少人受舊的觀念的影響,認為精神病人沒有辨認和行為能力,不是社會意義上的人,形同一個動物。我們只是照顧,他們沒有權利。

  新京報:或者説精神衛生法根本上是一部權利法?

  劉白駒:這種法律最開始主要是治安功能,後來又有救治功能,再後來就是國家如何支持精神衛生,怎樣保護被關進精神病院的人的權利、防止正常的人被關進去,變成病人和正常人共同的人權保護法。

  新京報:那你看來這部法起草這麼多年,為什麼?

  劉白駒:主要是非自願住院和政府對於精神衛生的責任問題不容易規定。根本的是沒有把它從人權保障法的角度去看。當然也有部門、行業利益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