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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沒登車遇車禍身亡 保險照單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18:2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瀋陽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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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周賢忠)瀋陽一旅遊者還沒登上旅遊大巴,就遇車禍身亡。而其購買的旅遊意外傷害保險還算不算數?3月9日記者從和平區法院獲悉,保險公司應照單賠償保費22824元。

  事實 旅遊登車前遭車禍

  2010年10月13日,王某母親參加了瀋陽一家旅行社組織的“雪花啤酒廠+採摘”一日遊旅遊項目。旅遊出發時間定為早7時30分,出發集合地點為沈河區一家水果店門前。王某母親交納費用38元(其中旅遊費35元,保險費3元)。

  當天上午9時25分,旅遊車姍姍來遲,當時一群人紛紛向前擁。由於司機未盡注意義務,致使王某母親在眾人無序擁擠下被旅遊車剮倒軋過,王某母親當場死亡。一場旅遊還沒出發,就演變成了一場悲劇。

  疑問 沒登車保險有效?

  此次意外事故,死者家屬獲得了33萬餘元的人身損害賠償。但王某母親卻沒有得到保險公司的旅遊意外傷害保險賠償。保險公司稱,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第五條第二款明確約定,國內旅遊的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至該次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事發時,王某母親並沒有登車,該意外發生在保險期間之外,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

  無奈之下,王某提起訴訟,要求保險賠償損失3萬元。

  庭審 免責條款未明確説明

  法院認為,因保險公司向旅行社提供的保險合同為格式條款,該條款中約定的保險期間的條件(國內旅遊、出境旅遊的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在約定時間登上由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開始,至該處旅行結束離開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止),未向王某母親提示或明確説明,故上述條款對王某母親不發生效力。對此次“一日遊”關於保險期間(期限)的約定,應按通常理解為“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3日0時至2010年10月13日24時止。保險公司應按照王某母親投保險種履行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判決 保險公司賠償兩萬多

  和平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王某賠償金22824元。

  和平區法院一位法官在評析此案時認為,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説明,未明確説明的條款不發生效力。明確説明是指保險人除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還應當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了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本案中,旅行社代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後,並沒有對投保人進行詳細具體的免責説明,由投保人簽字聲明確認,僅憑保險合同上的約定,不足以證明對免責條款盡到了明確説明的義務,故保險公司主張免責的理由不成立。此案也提醒旅行社和保險公司,在收取保險費時,要明確告知雙方約定的免責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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