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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借“公共利益”濫用徵地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3日 17: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聞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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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特派記者 王海燕

  “農村土地徵地”備受各方關注。全國人大代表盛亞飛、金建忠在兩會上提交一份關於儘快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議案。他們認為,現行的《土地管理法》在徵地問題上存在缺陷,有必要進行修訂,要將平等保護各種土地權利主體的合法土地權益作為《土地管理法》修訂的首要目標。

  “徵地改革應該是《土地管理法》修訂的重點和關鍵。”盛亞飛認為,《憲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確規定了徵收的前提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哪些建設項目用地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在實踐中,往往將“國家建設”、“城市建設”視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大舉動用徵收權,這樣徵地就超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盛亞飛説,土地徵收補償是徵地問題的核心。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補償費是按照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産值的若干倍來測算的,這種測算方法不科學。“隨著經濟的發展,物價的上漲,農民所得的補償費根本無法滿足今後生活。”盛亞飛説,補償的範圍也僅限于與土地有直接聯絡的一部分損失,被徵收土地上農村房屋等地上建築物的補償和其它間接損失沒有列入補償的範圍。

  盛亞飛、金建忠建議,應儘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確“公共利益”的概念,將徵收區分為公共利益的徵收行為和非公共利益的徵收行為,將土地徵收權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範圍內,從而以限制借“公共利益”濫用徵地權的現象。

  他們認為,應大幅度提高徵收補償標準。我國農村土地具有為農業生産服務的生産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其發展功能,農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要體現這三重功能。

  “對被徵收土地上的農民進行妥善安置,是徵地制度改革成功的關鍵。”他們認為,安置工作應當按照由 “以安排勞動力就業為主”轉向“以市場為導向的多種途徑安置”的原則,拓寬安置渠道。可以考慮以土地補償費為主,採用留地安置、貨幣安置、地價款入股安置、社會保險安置等多種方式。但不管採取何種方式,應堅持 “保護農民的合法利益”的原則。

  (本報北京3月10日專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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