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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不保真”是對法律的誤讀、濫用國家文物局將治理“知假拍假”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9: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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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9日電(記者楊雪梅)針對最近一段時間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出現的諸多亂象,國家文物局在其官網上刊登了《關於印發〈全國文物拍賣管理工作座談會會議紀要〉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治理文物藝術品拍賣企業“知假拍假”的問題。

  據中國拍賣行業協會統計表示,2010年中國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實現總成交額396.96億元,比2009年增長了74.03%,遠高於全球藝術品市場52%的增長率。

  對於個別拍賣企業“知假拍假”並以“拍賣不保真”來推卸責任的欺詐行為,國家文物局副局長宋新潮説,這是對免責條款的誤讀或濫用。《拍賣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指出,“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由於“主觀故意”這一條難以舉證等原因,該條款在實踐中或被一些拍賣公司當成“拍賣不保真”的依據。宋新潮認為,拍賣企業的“知假拍假”問題如不能通過司法途徑和行業自律加以有效約束,必將對文物藝術品拍賣市場乃至文化産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産生嚴重不良影響。

  國家文物局對於文物藝術品的拍賣標的一直都有嚴格的審核和備案制度,即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必須在拍賣公告發佈10個工作日前向國家文物局報送文物拍賣標的資料及省級文物部門審核意見,在拍賣會結束30個工作日內向國家文物局報送拍賣會成交記錄。

  作者:楊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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