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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慎規定了公訴案件和解制度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1: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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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8日訊記者陳麗平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今天在記者會上説,刑訴法修正案草案有關公訴案件和解的規定,體現了審慎原則。

  郎勝説,修正案規定了公訴案件的和解問題。在現行的刑事訴訟法中對自訴案件是有和解規定的,對公訴案件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有的時候一些因為民間糾紛引起的案件,如果通過一些比較平緩、平和的方式去解決,可能比判刑取得的社會效果更好。在這種情況下,經過反復研究,這次草案把自訴案件和解的程序規定引入到公訴案件中來。

  郎勝説,公訴案件的和解是新設立的制度,需要審慎把握。一是範圍要嚴格限制,限定在民間糾紛引起的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還有一些由於主觀過失引起的案件,要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種例外,就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瀆職,即便是過失也不能和解。

  郎勝説,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輕微的案件出現新的不公平,比如有的人可能以錢買刑。因此,司法機關必須從嚴把握,一是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須是真誠悔過的;二是被害人對他確實是諒解了;三是社會上的反映,破壞的社會關係得到了及時的修復。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司法機關才可以考慮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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