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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長:食品安全犯罪應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10:3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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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立勇代表:食品安全犯罪當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食品安全與群眾生命健康攸關,近年來廣受關注。全國人大代表、河南高院院長張立勇在議案中提出,應當創新社會管理,建起一道法治“防護墻”,形成立法、行政、司法社會化網絡,震懾違法犯罪,維護群眾利益,重塑公眾信心。他建議,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五個罪名納入危害公共安全罪。

  “對食品感到焦慮,不知道吃什麼好,這反映出整個社會管理的漏洞,説明食品安全問題到了相當嚴重的程度。”張立勇説,刑法嚴厲打擊相關犯罪,但對食品安全的風險預防體現不夠。如刑法第三章有關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屬於結果犯或具體危險犯。另外因生産經營者不作為而造成重大損害後果的,難以定罪,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預備行為也難以入罪。現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覆蓋面、可操作性以及懲處力度等,在運作中往往跟不上實際監管需要。

  張立勇在議案中建議:在食品、添加劑的生産經營、監督管理、進出口等多領域環節,根據《食品安全法》適當增加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與罪狀;適當增加過失的食品安全犯罪;適當提高某些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定刑,特別要消除刑罰低於行政處罰的現象;將《刑法》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生産、銷售假藥罪,生産、銷售劣藥罪,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産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五個罪名納入《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體系,並提高此類犯罪的懲治力度,從刑事立法上旗幟鮮明地表達國家對食品安全犯罪的重視。

  “在對瘦肉精案件審理中,我們發現多頭執法、重復執法和監管漏洞普遍存在。很多環節不標準,甚至經銷商負責檢驗。全國如此龐大的食品市場,少數部門少數人零散監管是不夠的,要形成體系化、社會化的監管網絡。不僅立法、行政、司法協調配合,社會監督舉報也要和有關部門聯合聯動。”張立勇認為,與此相關的監管體系、檢驗檢測體系、信用信息體系都應當儘快建立或完善。最後他建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製定完善有關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釋,細化執法標準,統一執法尺度,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查處大案要案,形成打擊合力。“重典治亂”,讓食品犯罪成為“過街老鼠”,狠狠打擊其囂張氣焰,形成強大震撼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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