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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人走盲道落井 丟井蓋開發商被判賠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06: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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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淀區某小區的業主李先生在小區盲道上正常行走時,掉到了丟失井蓋的深井中並受傷。李先生將該小區的開發商和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日前海淀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判決開發商賠償李先生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6.9萬餘元。

  原告李先生訴稱,他是北京海淀區某小區的業主。2011年4月28日,有視力殘疾的他在該小區外側盲道上正常行走,但盲道上為安裝路燈線路設置的深井井蓋丟失,導致他掉到井下摔傷,造成右足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事發後,小區物業公司為他支付了住院治療費用。他訴至法院,要求開發商和物業公司共同賠償護理費8000元、營養費3000元、住院伙食補助600元、撫養費15781.08元;賠償傷殘賠償金58146元;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開發商辯稱,井蓋丟失後,公司委託物業公司在井上放置了一根水泥桿作為遮擋。李先生摔傷時是白天,他亦存在過錯。而物業公司辯稱,事發後,公司已為李先生陸續支付了醫藥費用36140.14元。因小區外的市政道路不屬於公司物業管理範圍,故公司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開發商作為該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對建築物享有所有權,包括本案涉及的道路,其應保證建築、設施及道路通行的安全,如存在可能造成他人損害情形的,有義務及時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然而,開發商在事發道路井蓋丟失的情況下,未及時採取更換、安裝井蓋或設置防護設施等措施,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隱患,故開發商對此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現開發商同意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不持異議。物業公司雖係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單位,但事發地係開發商建設的市政道路,非物業管理區域內,故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責任。此外,李先生本身為視力殘疾,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開發商賠償李先生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人民幣6.9萬餘元。(通訊員 劉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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