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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沒履行義務就拘,合適嗎?”(圖)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2日 04:2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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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熱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程功 攝 J129

  該不該強制證人出庭作證?憑什麼院長可以批准拘留拒絕出庭作證的證人?昨天下午,北京代表團第三組分組會上,近20名人大代表唇槍舌劍,熱議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關於證人出庭作證的規定。討論十分熱烈,分組會一直延長到預計結束時間半小時以後。

  爭論圍繞著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的第187條規定和第188條規定。第187條規定: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第188條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梅寧華代表強烈反對第188條的內容。他表示:不應該“強制”證人出庭作證,這是一個原則問題,證人作證是自願原則還是強制原則?證人不出庭作證不盡義務,屬於道德範疇,我們可以譴責他,但他不是犯罪嫌疑人,不能隨意拘留。圖婭代表隨即表示認可:“拒絕出庭作證就拘留不妥,應該保護證人的合法權利。”“證人不來,這種強制措施是怎麼考慮的?”王雲峰代表接過話茬兒表示疑問。

  宋魚水代表是海淀區人民法院副院長,她解釋説:“取證和保護證人問題,確實是兩難問題,現在我們思考的是怎麼鼓勵證人出庭作證。沒有第188條的話,執行第187條就十分困難,但大家的建議有道理,我們可以反映一下。”

  方新代表強調,“應當”講的是義務,第187條沒問題,第188條有問題,不能“強制”。“證人不是犯人,沒履行義務就可以把他拘起來,合適嗎?”王雲峰代表立即支持:“不作證就拘人,這算是逼證!”

  這時,圖婭代表插話道:“如果證人是偶然遇到看到犯罪現場,就必須去作證,否則可能會被關起來幾天,這個不合理。”梅寧華代表接過話茬説:“這樣一來,證人還不如犯罪嫌疑人受的保護多,證人也太倒楣了。”圖婭代表進一步質疑:“誰來評判誰是對案件有意義或影響重大的證人,來決定其‘符合條件’必須出庭?”“這個人是不是確實有意義的證人,法院要判定好。”王雲峰代表説。

  隨後,代表們紛紛急切地商量,這些建議和質疑一定要在草案審議通過前儘快反映上去,最大限度地保障好證人的合法權利、規範其義務。本報記者 孟環 J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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