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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一平代表認為"鑒定意見"法庭質證是一大亮點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23: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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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北京3月9日訊 記者楊傲多 "證據制度方面的修改,是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我最關心的。"四川大學基礎醫學與法醫學院院長侯一平代表今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時表示。

  作為一名法醫學者,侯一平對證據制度中使用的法律術語和具體要求尤其關注。

  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中提到有關證據的內容,用的是"鑒定意見",而2007年司法鑒定程序制度中提的是"鑒定結論",此次刑訴法修訂案草案中又重新用回"鑒定意見"。

  "'鑒定結論'的權威性有事先的認定,而'鑒定意見'要經得起質證。"在侯一平看來,用"鑒定意見"這一表述産生的判斷對法庭審判沒有強制性的影響,必須通過法庭質證才能作為證據,這是很大的進步。

  "過去只有公訴方有專家證人,被告方沒有,此次修正後,雙方都可以找專家證人,就回到了真正的質證",侯一平認為,這是此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證據制度方面的一大亮點,"鑒定意見"經過辯論之後,可使法官更客觀地了解案件的真實性。

  侯一平認為,此次修訂充分考慮了司法實踐的需要,同時也吸收了司法實踐中一些成熟的經驗。比如證人出庭的問題,儘管證人出庭作證,控辯雙方當庭質證對於庭審查明案件真實意義重大,但是現階段的司法實踐還很難實現證人全面出庭,因此此次修訂確立了"必要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規定了在幾種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適應了當前的司法實踐。同時,草案在證據制度中增加了對證人、被害人、鑒定人人身安全保護的規定,著力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參與權、監督權、表達權以及對訴訟中違法行為的控告權。

  侯一平指出,另一方面,"鑒定意見"也督促法官要通過質證採納科學的證據,而不是由"鑒定結論"就定罪,宣判的責任在法院一方,不由鑒定方來承擔。

  此外,對精神病人的相關規定裏,沒有寫明"由誰來判斷他是神經病",侯一平認為這是一個程序漏洞。因此他建議,增加相關的法定確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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