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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小區開發商掏前期物業費 業主無需繳納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華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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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市住建委公佈首批應當由開發企業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的新建住宅物業項目名單,共86個小區的業主不用繳納物業共用部分交接前的物業服務費。

  2010年10月1日,市住建委發佈《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新建住宅小區物業交接前的物業費由開發企業承擔,開發商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昨天,市住建委公佈了第一批項目名單,共有134個預售許可證涉及的86個住宅物業項目,均為2010年10月1日以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

  今年2月,有業主收房時被要求交物業費,而業主認為,現在《物業管理辦法》實行了,業主大會成立前,應該由開發商承擔前期物業費。對此,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開發商在2010年10月1日以後領取預售許可證,就應對業主進行前期物業服務,不收業主收房前的前期物業費。該負責人介紹,昨天公佈首批名單,就是為了讓業主“明明白白消費”,知道哪些項目不用交前期物業費。

  根據規定,這86個住宅項目,開發商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委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測算物業服務費用;開發商在與業主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之前,需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業主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已簽物業服務合同的,則不在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的範圍。比如同一個開發項目,二期屬於新建項目,一期建設時間早,且早已簽了物業服務合同,就不在免業主前期物業費的範疇。

  業主可依據房屋預售合同中的預售許可證號,與名單中的相應信息進行核對,即可查詢所購房屋是否應當執行前期物業管理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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