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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大修” 十亮點矚目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11: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宋 偉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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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人代會審議。研閱這份修正案草案,人們發現,在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偵查措施等諸多方面,草案充分體現了“尊重和保護人權”的憲法原則。

  突出保障基本人權

  ■“尊重和保障人權”首次寫入總則,平衡公權私權

  辜勝阻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

  修正案草案吸收了前一階段社會各界提出的部分意見建議,做出了適當的調整和補充,其中“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入法引人注目。

  保護人權是憲法中非常重要的法律理念,刑訴法修改充分體現了這一重要理念,在懲治犯罪和保護人權的關係方面處理得很好。草案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刑訴法總則第二條,突出保障基本人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性,並在多項具體規定中貫徹這一原則。

  草案提出的上述規定將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能有效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證公民的訴訟權利。另外,草案引入了律師法的眾多內容,在刑事訴訟中,公權一直是強勢,私權是弱勢,上述規定讓公權退了一步,讓私權進了一步,“尊重和保障人權”原則得到進一步體現。

  “不通知家屬”受嚴限

  ■最大限度平衡“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間的矛盾

  周光權代表(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

  採取強制措施客觀上會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時通知家屬是對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保障,是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重要內容。修正案草案刪除了逮捕後有礙偵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增加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家屬的規定,嚴格限制拘留後不通知家屬的範圍,並規定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之後應立即通知家屬。這是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是刑事訴訟立法上的重大進步,這一變化最大限度平衡了“通知家屬”與“偵查需要”之間的矛盾。

  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嫌疑人、恐怖活動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時,有關證據尚未查清,出於偵查需要,對相關工作的確需要保密,此時通知被告人家屬,可能確實有礙偵查,因此,修正案規定了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

  草案還規定: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一律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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