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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羈押”保障嫌疑人權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5: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均據新華社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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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考慮到監視居住的特點和實際執行情況,將監視居住定位於減少羈押的替代措施,並規定與取保候審不同的適用條件。

  修正案草案規定,監視居住適用於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係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宋英輝表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宋英輝説:“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這樣的修訂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時規定,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均據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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