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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個新小區開發商需承擔前期物業服務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1日 0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京晨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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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晨報訊(記者 肖丹)新建住宅物業項目,開發企業應當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並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市住房城鄉建設委昨日依據《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向社會公佈了首批應當由開發企業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的新建住宅物業項目名單。

  此次公佈名單共有134個預售許可證涉及的86個住宅物業項目,為2010年10月1日以後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現房銷售的住宅物業項目。需要注意的是,同一物業管理區域已有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的,不在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的範圍。

  首批公佈的這86個住宅項目,開發企業應當在銷售房屋前委託物業服務評估監理機構測算物業服務費用;開發企業在與業主完成物業共用部分交接之前,需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不得向業主收取物業服務費用。

  據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物業管理處相關負責人介紹,長期以來,業主面對房屋質量問題、配套設施不完善、設施設備技術不達標等遺留問題時,因為責任主體不明確,往往面臨的是開發企業和物業服務企業的互相推諉,最終導致業主拒交物業費、排斥前期物業服務企業等矛盾糾紛。《北京市物業管理辦法》規定,所有新建住宅物業項目,由開發企業承擔前期物業服務責任,並以業主大會成立後,開發企業和業主對物業共用部分的查驗交接為前期建設和後期管理的責任分界點。這種制度設計明晰了前期物業管理責任,督促開發企業將質量合格、配套完善的建築産品移交給業主,並從制度上促使開發企業支持儘快成立業主大會。

  作者: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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