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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階段嫌疑人可委託辯護人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23:5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京報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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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根據現行刑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託辯護人。

  “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修正案草案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法工委有關負責人介紹説。

  對於這一改動,劉昊律師表示,這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

  “律師在這一階段除進行從前規定的會見、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訴控告等工作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取證和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劉昊説。

  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律師會見程序。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憑藉“三證”就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這同現行刑訴法規定不一致,引發過爭議。

  “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認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應當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於極少數案件,從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實際情況考慮,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事先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有關負責人説。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三類案件”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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