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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國:完善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1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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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8日(星期四)上午9時,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關於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草案的説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選舉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草案的説明。

  [王兆國](四)關於辮護制度 辯護制度是刑事訴訟程序中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制度。修正案草案重點完善了辯護人在刑事訴訟中法律地位和作用的規定,擴大了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

  1.明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修正案草案將刑事訴訟法關於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修正案草案第五條)

  2.完善律師會見程序。關於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在偵查階段,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經偵查機關批准。修訂後的律師法規定,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

  經同有關方面反復研究認為,在刑事訴訟法中應當吸收律師法的相關規定,但對於極少數案件,從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實際情況考慮,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事先經偵查機關許可是必要的。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修正案草案第九條)

  關於律師閱卷,修正案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均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修正案草案第九條)

  3.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範圍。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其他權利,修正案草案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範圍,將審判階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為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均提供法律援助,並擴大了法律援助的對象範圍。(修正案草案第六條、第一百零六條)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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