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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未成年人取保候審條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6: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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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7日訊 記者席鋒宇 全國政協委員、湖北黃石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提交提案建議,對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放寬取保候審條件。

  取保候審,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指人民法院、檢察院或公安機關責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王林表示,取保候審這種強制措施既可以不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顧家庭或從事原來的工作和勞動,為社會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們感受到國家的關懷,還可以減少國家用於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費用等開支,對於我國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發揮了不可替代的積極作用。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項刑事強制措施的執行並不理想。王林説,大部分取保候審的申請都會被駁回,主要原因是法律不完善、不好操作,如法律規定取保候審可採取“人保”或“財保”,但什麼人可以“保”、多少財物可以“保”並不明確。另外一方面,辦案單位也有顧慮,取保候審的過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跑了或者是出了其他什麼事情,這個責任到底誰來承擔?

  王林這次提案特別關注的是對在押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審問題。

  他説,社會矛盾比較複雜,青少年犯罪也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大量進城務工的青少年違法犯罪增多。光靠嚴厲打擊是不能解決問題的。

  王林更為擔憂的是青少年的心理是否會在關押期間發生本質上的轉變。他認為,在關押期間,在押人員的相互認識、相互“交流”是日後重新犯罪,特別是團夥犯罪形成的重要環節,青少年的認知能力差,極易在這種環境中受到教唆和引誘。

  “青少年在初次犯罪時,都有很強的羞恥感、對法律的敬畏感。我們在打擊犯罪的同時,保護青少年尚存的羞恥感和敬畏感十分重要。”他希望,在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打擊過程中要更多地體現教育和寬容,達到增強未成年人及家屬對法律認同、對政府和社會感恩的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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