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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權利不能混同於普通群眾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10日 02: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大洋網-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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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論

  張貴峰

  全國政協委員宗立成日前表示,不應戴有色眼鏡看幹部子女,“把子女送到國外去,不要考慮是不是官員,因為公民的權利都是平等的”。(3月7日《新京報》)

  必須認識到,真正完整法治意義上的“權利平等”必須確保“公民權利”對“政府(官員)權力”的平衡和制約,必須建立在與相應責任的嚴格匹配和平衡基礎之上。也就是説,基於平衡和制約的法治原則,官員權利是不能混同於普通群眾的,一方面,它需要受到一般普通公民權利的廣泛平衡和制約,另一方面,同時也必須接受相應公權責任的嚴格平衡和制約。

  在法治成熟國家,官員必須犧牲讓渡的一般公民權利,遠不止一個“財産隱私權”,還有其他許多權利。如官員名譽權、言論自由權。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禁止官員的經商權,其實也是基於這樣的法治原理。

  就此而言,官員“把子女送出國,就要受到非議”,不僅並非“不公平”,而恰恰體現了一種法治平衡層面的真正公平。如果沒有這種“非議”,官員手中的權力何以能有效監督?比如,他是否濫用權力送子女出國?出國經費是否清白?進一步講,大量官員熱衷送子女出國,甚至讓子女成為外國人,我們如何還能放心他們對自己國家的忠誠將國家公權力交給一群外國人的父(母)親來執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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