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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權不理性,勞動者怒罵“黑店”侵犯名譽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21: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法院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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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者維權,本應通過合法手段進行,但賈某為了解決與老東家的勞動糾紛,卻採取了詆毀對方名譽的不理性手段,侵犯了商家的名譽權。普陀區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要求賈某向某餐飲連鎖公司書面賠禮道歉。

  【案件回放】

  賈某與一家餐飲連鎖公司正式建立勞動關係,任該公司普陀區梅川路門店的店長。後因賈某在擔任店長期間沒有完成公司下達的指標任務,因此公司決定將他解聘。解聘決定下達當日,賈某便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商談賠償事宜,卻遭到拒絕。次日上午,賈某便在公司門店的玻璃大門上用紅油漆刷寫“黑店”、“拖欠工資”等字樣,並揭下公司張貼于餐廳門上關於員工安置的通知,導致許多人圍觀。賈某還與餐廳工作人員在該店門口向圍觀群眾訴説該餐飲連鎖公司拖欠工資、不管員工等。餐飲連鎖公司認為,賈某的侵權行為導致公司聲譽嚴重受損,並産生停業期間營業損失、房租損失、清除油漆費用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萬元,訴請賈某賠償經濟損失,並登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賈某辯稱公司於事發前一天違反法律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且未支付工資,事發當天自己打電話給經理協商但對方不予理睬,導致自己産生上述行為。賈某還稱自己並不清楚“黑店”一詞的具體含義,圍觀員工也不是自己指使,沒有向圍觀群眾説過有損於公司商譽的話語。普陀區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被告賈某向原告餐飲連鎖公司書面賠禮道歉。

  【以案説法】

  問題一:賈某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賈某刷寫“黑店”字樣的行為,已超出其討要工資的合法限度,“黑店”一詞明顯帶有貶損原告商譽的含義,引致路人圍觀,原告旗下餐廳的社會評價顯然有所影響,因此應認定賈某的行為已經構成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

  問題二:賈某應如何承擔責任?

  原告要求採取登報的形式,已經超出侵權後果的範圍,而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萬元,也缺乏事實依據,而難以獲得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最終判決賈某向原告公司書面賠禮道歉。

  【法辭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零一條 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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