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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公司可同時上報3隻同類型産品
編者按《關於進一步優化基金分類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日前下發,最大的亮點有兩個:一是申報通道又此前的6條減至4條,二是基金公司可同時上報三隻同類型産品。此次基金分類審核工作的優化,有望改善行業惡性競爭,擴大了基金公司開發産品類型的主動權,有利於基金公司的個性化發展和市場化運作。當然,新規也帶來新的問題,不但會加快基金公司的産品申報速度,也會出現同一類基金産品集中發行的情形,與此同時會加劇人才需求。
審核新規出臺,基金業專家如何解讀?基金公司會有哪些不同反應?又有哪些公司暫無權利申新?在新品專注度提高的同時,基金公司在産品設計和開發上會有哪些新舉措?本版將一一解析。
專家:新規有利於基金個性化發展
新規可能會加快基金公司的産品申報速度,也許某一市場環境下還會有集中發行某一類基金産品的情形出現,但同類基金産品的增多也加劇了人才需求以及對基金公司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日前,證監會基金部給各家基金公司下發了一份《關於進一步優化基金分類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上顯示,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境內基金通道上報産品,不再按照固定收益類基金主動投資的偏股類基金指數類股票基金的分類方式分別排隊,可以同時上報三隻基金的募集申請,三隻基金可以是同一類型,也可以是不同類型。但QDII基金創新産品和特定資産管理計劃仍按原方式申報。
對於在3月2日通知實施之前已經上報但尚未核準和已經核準但尚未募集成立的境內基金總數少於三隻的,可以根據自身具體情況,另行上報境內基金的募集申請。基金管理公司已經上報但尚未核準和已經核準但尚未募集成立的境內基金總數達到三隻的,不得再上報境內基金的募集申請。
對於此次《通知》,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是監管層有意往市場化方向引導,讓基金公司根據自身的特點和根據自身具體情況選擇適合自己發展的産品方向,擴大了基金公司開發産品類型的主動權,有利於基金公司的個性化發展和市場化運作。
一位資深基金研究人士分析認為,這可能會加快基金公司的産品申報速度,也許某一市場環境下還會有集中發行某一類基金産品的情形出現,但是同類基金産品的增多也加劇了人才需求以及對基金公司的專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擇時能力等。但是在現在基金經理稀缺的情況下,即使申報速度上升,基金公司不得不考慮“人才”問題,包括銀行等渠道的發行壓力。
事實上,《通知》上也提示“各基金管理公司在上報基金募集申請時,應當根據自身投資管理能力和銷售服務水平等自身條件,認真做好産品規劃人員儲備等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