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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應維護保險公司合法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9日 14: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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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會聚焦

  □本報記者 仝春建

  全國人大代表、上海復星集團董事長郭廣昌認為,近年來,各地法院在審理涉險案件時,存在著違反保險原理裁判、突破保險法律規範裁判等問題,甚至判令保險公司負擔保險責任之外的超額責任,加重了保險公司保險責任。

  為此,郭廣昌將在兩會期間提交《關於對法院在訴訟及執行中加重保險公司保險責任問題進行專項調研的建議》,建議儘快就法院在訴訟、執行中對保險公司執法不公、不一的問題進行專項調研並研究解決方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權威數據,2010年全國法院審結道路交通事故賠案607985件,同比上升32.41%,佔全年審結案總量的9.95%。由於道路交通事故賠案絕對數量大且單個案件賠付額不斷攀升,訴訟結果對保險公司的經營業績乃至生存所造成的影響愈發明顯。

  郭廣昌舉例説,某中型保險公司,2011年道路交通事故賠案的被訴案均賠額12.12萬元,數量約1.7萬件,合計受訴額20.59億元,已佔公司保費規模的近1/3。他認為,在保險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市場監管日益嚴格、理賠愈加透明的環境下,如果法院在訴訟中不能做到客觀公正,訴訟結果將影響到保險公司的生存和保險市場的良性發展。

  他認為,國務院制定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交強險的分項賠償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部分基層法院卻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為由拒絕分項賠償,堅持判決保險公司全額承擔交強險限額責任。此外,《侵權責任法》賠償項中並無被扶養人生活費,但目前仍在適用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卻未能修正,法院仍判令保險公司承擔此責任,導致保險公司在訴訟中被裁判超額賠償。

  據介紹,在當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不斷提高、通脹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由於地方法院能力不足,一些法言法語運用不準確,涉及保險的概念、規範過於絕對化,與保險原理和涉及保險的有傚法律規範相衝突等問題時有出現。地方審判規則的不公及不一,導致保險公司難以有效維護自身權益。

  “依據法律規定及法理,地方法院並無制定地方審判規則的權力,各地方審判規則又不一致,需要集中調研清理。”郭廣昌建議,應當在充分調研並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並出臺《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以及系列《關於適用〈保險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涉及保險焦點問題的交強險分項賠償,交強險區別有責與無責賠償,《交強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交強險與商業三責險的賠償標準區別等一系列保險爭議問題,給出明確而公正的有效解釋。

  他還建議,應當由最高人民法院&&,開展對地方法院制定出臺的有關紀要或意見的清理工作,立即廢止違法紀要或意見的實施。對具有地方特色的一些內容,應當單獨進行審查並作出批復,以確保相關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同時,由最高人民法院&&,對2010年以來的涉保險訴訟案件重新進行案件質量評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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