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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實施貨物通關檢疫新規定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06: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本報綜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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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綜合訊 據越南政府近日消息,2月15日起執行新的進出口貨物通關檢疫規定。新規對進口、出口、暫進再出、暫出再進的貨物,過境、轉口、中轉的貨物,非貿易進出口的貨物,邊境居民易貨貿易的貨物的通關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對於貨主和職能部門分別要求:

  貨主責任:貨主須按現行規定辦理海關手續和本通知規定的貨物通關手續;需接受檢疫的進出口貨物,貨主有責任對需移送海關監管地點以外的檢疫場所的貨物保持原貌,以滿足檢疫要求;向海關出示出具檢疫證明以便在規定時限內辦理貨物通關手續。

  職能部門責任:海關部門有責任跟蹤在等候檢疫結果期間交給貨主帶回的貨物檔案;提交檢疫證明期限的前5天,海關部門應書面通知貨主提交為完成通關手續所需的檢疫證明;如貨主違反提交檢疫證明的有關規定或貨物不符合檢疫要求,海關部門應根據規定做出處理。

  檢驗檢疫部門提醒相關企業關注新規中的變化,遵守法規規定,密切保持與進口方的溝通聯絡,在貨物檢疫通關過程中主動準備相關資料,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完成通關手續。

  (王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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