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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責,到底是“應當”還是“可以”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8日 05: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浙江在線-錢江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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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新華網報道,哈爾濱市為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日前出臺了《哈爾濱市行政問責規定》,其中規定,“新聞媒體曝光的應當予以行政問責的事件”等八種情況“可以作為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

  若只就拿媒體曝光事件作“案源”這一條而論,“應當予以”與“可以作為”是自相矛盾的,不知這僅僅是文字上的粗疏大意,還是制訂者內心矛盾的真實表述,“應當”是沒有退路的,而卻“可以”進退自如。

  如果先撇開這一點不論,哈爾濱市公開把新聞媒體的監督吸納到行政問責的程序中,這似乎是地方行政權力對媒體監督的肯定與“示好”,這與一些地方政府對媒體的監督始終傲慢地保持沉默,或者公然對抗打壓,有著天壤之別。

  有學者早就指出,我國現階段存在的所謂“媒治”是靠不住的。媒體本沒有一種“權力”實體,它的基本功能就是呈現事實,它的報道可以為政府服務,也可以為百姓服務,因而拿媒體曝光的事件作為行政問責的案件來源,這本是天經地義的事。只要報道的是事實,對相關行政人員的問責也自然是“應當”的事,而不是一道“可以”多選的題。

  從這一點來看,哈爾濱市開門把新聞媒體迎入行政權力內部體系的管理現場,也只是一個姿態、一種態度。而加上了一個“可以”的限制,發放入場券的權力還在自己手中,可以説仍未徹底割除“官治”“人治”的尾巴,因為若以“法治”論,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是由不得你決定“可以”或“不可以”的。

  在現實語境中,因為“官治”“人治”的現象仍存在,由行政機關自己監督自己很困難,所以很多官員的“問責”事件似乎都與新聞媒體的曝光監督有關,以至於“媒治”被抬到了很高的地位,甚至公眾也常常以某個地方政府是否善於在新聞事件中“危機公關”來評價其形象,這恰恰説明了“法治”的不足。

  所謂“問責”,這個“問”是“唯你是問”的“問”,而不是“概不過問”的“問”。問題就在於,一旦不受獨立的另一方權力的監督,靠權力系統內部自我監管,必然會産生“概不過問”的懶政怠政,甚至是“只問聲色犬馬”的腐政,這個時候,難怪要靠新聞媒體來揭醜打黑了,甚至得依靠情婦與小偷來“唯你是問”了。

熱詞:

  • 問責
  • 怠政
  • 權力
  • 可以
  • 官治
  • 法治
  • 示好
  • 人治
  • 案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