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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寧委員建議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7日 10:3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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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4日訊記者李恩樹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前會長于寧指出,從改善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型企業的生存發展狀況,解決其融資需要的角度看,應適度放開並規範企業間借貸行為。

  于寧認為,我國的民間借貸,特別是企業間借貸已成為我國經濟活動中較為普遍的現象,但由於缺乏相應法律的保障和政策的支持,現實中引發了一系列問題甚至嚴重的後果,必須加以疏導和規制。

  于寧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了一些問題: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了大量的企業間借貸案件,按金融政策,此類糾紛多被認定為無效,由此産生了企業融資渠道狹窄、當事人權益保護失衡等問題。比如,相對數量的企業間借貸都設定了擔保,在企業間借貸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後,根據相關規定,擔保人只在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以內承擔責任,使債權人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護。另外,因人民法院依據法律和金融政策,將民間借貸界定為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在效力認定和利息保護等方面與企業間借貸相區別,現實中出現了大量名為民間借貸實為企業間借貸的糾紛,即企業採取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個人或親屬名義借款或貸款,以避免出現借貸關係被認定無效的後果,而實際的放貸人和用款人可能都是企業。有的企業因正規融資困難,採取“假買賣、真融資”等辦法向其他企業融資,但在債務人獲取資金後,債務人或擔保人利用企業間貸款無效的政策,主張該類合同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合同,從而以非誠信手段獲取額外利益,損害了債權人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擾亂了市場秩序。

  究其原因,于寧認為現行法律、法規並未對企業間借貸作出明確的規定。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管理暫行條例》已經廢止,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企業間借貸問題未作規定,合同法僅對公民間借貸作了規定。根據企業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反映出的情況,企業間借貸是正規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補充,應當由金融法規或金融政策確定為合法借貸。但是,企業間借貸畢竟不同於正規金融,伴隨著企業間借貸手續便捷、方式靈活等優點的,也有風險控制能力弱、債權催收不規範等先天性弱點,甚至會誘發集資詐騙、洗錢等刑事犯罪。

  于寧建議,中國人民銀行儘快制訂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或出臺相關的金融政策,有條件地承認企業間借貸的合法性,許可非金融機構不以放貸為主業的、一定範圍內的借貸行為,並具體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規定。

熱詞:

  • 于寧
  • 委員建議
  • 民間借貸
  • 金融政策
  • 債務人
  • 正規金融
  • 效力認定
  • 商業銀行法
  • 合同法
  • 債權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