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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可強奪“教練員獎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1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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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汪成榮被中國殘奧管理中心聘為教練,所帶兩名運動員在2008年北京殘奧會上獲得3金1銀。2011年10月,中殘聯獎勵汪成榮149.91萬元。得知消息後,汪所在單位青海省體育工作一大隊要求汪上交獎金,汪不同意。同年12月28日,青海體工一大隊給予汪停職處理,大隊長楊海寧稱,“不肯交錢的話,還有其他手段。”(《新京報》3月1日)

  149.91萬元,是獎汪成榮個人的。

  其一,國家體委人事部《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教練員所培訓的運動員獲得獎勵名次或創紀錄的,該教練員獲得培訓成績獎。培訓成績獎金標準與所培訓的運動員獎金標準相同。”。

  其二,中殘聯函件顯示,149.91萬元為“教練員獎金”。獎金歸屬,頒獎者最具發言權。不錯,“原單位不派你去,派個阿貓阿狗去也一樣”,但可以肯定的是,派個“阿貓阿狗”就未必會有驕人成績了。獎勵個人正是尊重了教練員個體的創造性勞動。

  其三在汪成榮借調期間,和原單位從未就獎金分配有過任何協議。汪説“只要拿出相關文件,那我多少都交……”可以想象,剛剛被借調,前途都未卜,怎可能為數年後的事提前預見,達成什麼協議呢?楊海寧稱隊內有相關文件,只是不便出示。為何“不便”?從青海體工一大隊對汪無所不用其極的囂張看,如果文件顯屬公正,豈能不拿出來為己作證?

  哪怕是你個人創造,個人財産,也要交來由組織決定分配,拿來“共享”,這豈止是“平均主義大鍋飯”作祟?這實質上是對個人財産權的虢奪,是強權對公民權利的粗暴踐踏。

熱詞:

  • 教練員獎金
  • 獎金分配
  • 體工
  • 新京報
  • 中殘聯
  • 運動員教練員獎勵實施辦法
  • 2005年
  • 個人財産
  • 2008年
  • 體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