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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享有請假出所等九項權益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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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3月1日訊 記者李立 《拘留所條例》今天公佈。這一將於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從通信權、會見權、檢舉控告權、請假出所權等9個方面完善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同時,條例規定:拘留所應當憑拘留決定文書收拘被拘留人,對可能被錯誤拘留的應當通知拘留決定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對符合法定不予收拘情形的,拘留所不予收拘。

  我國法律規定了四種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關押在看守所,其他3種拘留對象都在拘留所執行拘留。被行政拘留的人員,是指被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家安全法等有關法律給予拘留行政處罰的人員;被司法拘留的人員,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決定拘留的人員;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的人員,是指公安機關按照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決定拘留審查的外國人、按照集會遊行示威法和戒嚴法等法律被依法現場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員。

  考慮到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是處罰性拘留,與行政強制措施性質拘留有所不同,條例明確把行政強制措施性質的拘留,與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分別拘押,具體管理辦法授權國務院公安部門參照本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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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條例全面地對拘留所的收拘、安全檢查、值班巡視、應急處置、生活衛生、教育工作、請假出所、解除拘留等各個執法和管理環節作出了規定,突出了對被拘留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包括9個方面:

  一是要求拘留所應當告知被拘留人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遵守的規定。要求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家屬;二是要求拘留所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為被拘留人提供飲食,並尊重被拘留人的民族飲食習慣;三是拘留所應當建立醫療衛生防疫制度,對患病的被拘留人應當及時治療,發現被拘留人患有精神病、傳染病或者病情嚴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應當建議拘留決定機關作出停止執行拘留的決定;四是明確被拘留人每天不少於兩小時的拘室外活動時間,不得強迫被拘留人從事生産勞動;五是被拘留人享有通信權,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六是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七是被拘留人提出舉報、控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暫緩執行拘留的,拘留所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材料轉送有關機關,不得檢查或者扣押;八是要求對女性被拘留人的人身檢查和直接管理,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九是被拘留人遇有參加升學考試、子女出生或者近親屬病危、死亡等情形的,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提出請假出所的申請,拘留決定機關應當在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申請的12小時內作出是否准予請假出所的決定。

  條例明確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被拘留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或者使用警械。

  

熱詞:

  • 治安管理處罰法
  • 拘留期間
  • 司法拘留
  • 會見權
  • 拘留所條例
  • 行政強制措施
  • 錯誤拘留
  • 近親屬
  • 升學考試
  • 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