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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礦山企業須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4日 00:4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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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太原3月1日電 (趙靜 通訊員王紅傑)山西地處黃土高原,山區、丘陵面積佔山西省總面積的72%。境內溝谷發育,地形高差變化大,地質構造複雜,加上降水量集中,極易形成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縫等地質災害。3月1日起實施的《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指出,採礦權人應當繳存礦山地質災害防治保證金。涉及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礦山企業,必鬚根據危險性評估報告,負責配套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

  據介紹,僅1999~2006年,山西調查發現各類地質災害(隱患)點11425處,其中的6642處為已經發生的災害,這些地質災害共造成1574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達153423萬元人民幣。

  《條例》中要求,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已有的建(構)築物,應當採取預防和保護措施。礦山企業或者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結果,配套建設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而且,配套建設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不得投入生産或者使用。除建設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外,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禁止新建居民點,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和礦山企業,爆破、削坡以及其他可能引發或者加重地質災害的活動。

  在地質災害治理方面,《條例》中明確,實施露天開採的,礦山企業應當及時清除廢棄礦渣,治理崩塌、滑坡等隱患,恢復植被、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態環境。實施地下開採的,礦山企業應當採取回填等措施,對採空區進行治理;造成地面塌陷的,應當平整、復墾土地,改良土壤,保護耕地。(完)

熱詞:

  • 礦山企業
  • 地質災害治理
  • 條例
  • 地質災害危險性
  • 地質災害易發區
  • 廢棄礦渣
  • 配套實施
  • 山西省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 主體工程
  • 建設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