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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西都市報:“點名”變身“代名”“維權”還是“維臉”?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21: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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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為迎接即將到來的2012年“3 15”,湖北省工商、質監、食品藥監、旅遊等7個部門聯合發佈去年消費維權典型案例。記者發現,被點名企業部分被“某”、“A”代替“遮羞”。省消委有關人士解釋稱,未直接點名的企業,已積極配合工商、消協處理投訴。如果點名,怕這些企業“不舒服”。

  如今,“人性化”的概念頗受推崇,這已體現在湖北有關部門對於維權典型案例的公佈上,也便有了怕有關企業“不舒服”的“人性化遮羞”。只是這麼一來,公眾必然質疑:“點名”變身“代名”,是“維權”還是“維臉”?

  確實,把嚴肅認真的“點名批評”,搞成不倫不類的“代名批評”,要追溯起來,也早就不是湖北省有關職能部門的首創。相對而言,只對那些積極配合工商、消協處理投訴的企業才用“某”、“A”代替,似乎也頗顯區分“情節”和“態度”的執法理性。可疑惑照樣隨之而生,當初那些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家和企業,是否具有同樣的“仁慈思維”,對於消費者的合法正當權益,堅持體現出一種“有所侵而有所不侵”的選擇性觀念呢?

  答案顯然是不言而喻的。縱觀各個地方、各類性質的侵權行為和事件,在未被查處和打擊之前,幾乎無一不是能侵便侵,可害就害,讓吃透苦頭的廣大消費者,感到很不“愉快”、極不“舒服”。這就讓人奇怪了,侵害消費者權益時毫不顧及別人是否“舒服”,為啥到了向這種違法違規行為曝光“算賬”之時,卻反過來還要特別在意“圈定企業”的“舒不舒服”?執法本身就該呈現一種剛性和硬性,容不得存有過多柔性與軟化。維權案例的“代名批評”,縱有百般説辭和藉口,恐怕也經不起如此輕輕一問:是權益受損的消費者“舒服”為重,還是曾經侵權的企業的“舒服”更緊要?

  “點名批評”變身“代名批評”也好,區別表現“善意遮羞”也罷,説白了,還可能在於有關執法部門的掌權之心,可能並沒有百分之百地用在“維權”上。故而一年又過,“3 15”又至,公佈維權典型案例又無從躲避時,只得策略性地植入一些“代名批評”的花樣,既顯保護公眾權益的天職所在,又能讓某些曝光企業領悟其中的“良苦用心”。可這種“兩面光”的執法心態,恰恰隱喻和揭示了“違法必究”的自打折扣、自傷公信!

  不僅僅是湖北維權典型案例的公佈,當前眼下,各地執法領域“樂做好人,避做惡人”的現象,其實還多有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説,要使“維權”不必顧忌“維臉”,“點名批評”不再異化為“代名遮羞”,就很有必要自上而下明確相應的規定:侵權應受實罰,點名須點實名。有了這樣的“緊箍咒”和“金牌令”,相信廣大消費者就能真正感受到“圍觀侵權行為”的舒暢與快意了,而實施侵權行為的企業也就在亂作為前有所顧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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