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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産促進法修改後公佈 禁止産品過度包裝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5: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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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9日表決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54號主席令予以公佈。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

  這一決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根據這一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對遏制過度包裝作出新的規定,企業對産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産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産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為了強化和完善企業清潔生産審核制度,修改後的清潔生産促進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超過單位産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産或者在生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熱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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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過度包裝
  • 重點污染物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産促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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