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中國網絡電視臺|網站地圖
客服設為首頁
登錄

中國網絡電視臺 > 新聞臺 > 新聞中心 >

截癱乘客告成都航空拒載一審獲勝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3:3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雲網 | 手機看視頻


評分
意見反饋 意見反饋 頂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1 -->

更多 今日話題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2 -->

更多 24小時排行榜

壟!-- /8962/web_cntv/dicengye_huazhonghua03 -->

  法院判決否定航空公司“行規” 告知義務應由航空公司承擔

  因乘機遭遇拒載,去年11月,四川籍高位截癱女士朱蘭英一怒將成都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成都航空)、雲南機場地面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地服),雲南機場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機場集團)告上法庭。

  昨天,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成都航空的行為構成違約,必須賠償原告朱蘭英機票款860元、經濟損失2000元。

  殘疾人因乘機受阻獲勝訴,在全國屬罕見。在本案中,法院的判決事實上否定了絕大多數航空公司自定的“行規”“殘疾人乘機出行需事先告知航空公司,經航空公司同意後方可乘機”。業內人士分析,該判決對於鼓舞殘疾人維權,改變航空公司不合理的“霸王行規”有重要意義。

  回放

  截癱患者乘機遭拒

  朱蘭英錶示,去年10月8日早6點來到昆明機場,準備乘機飛往成都,但當她通過安檢到達登機口時被拒絕登機。之後,朱蘭英要求機場方面協調此事,甚至因此和機場工作人員引發了糾紛,最終協商未果。

  去年11月,朱蘭英選擇司法途徑維權,雲南震序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宏雷向其提供免費法律援助。

  判決

  成都航空行為違約

  昨天,官渡區法院的判決以合同糾紛對本案進行審理,認為“我國法律對於公共運輸事務中可能會導致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應當由承運人明確告知旅客,而不是要求旅客主動告知承運人”,被告成都航空存在“告知缺位”的問題。

  法院判決:“此合同可視作無特殊規定,但成都航空並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和航班承運原告,在原告達到登機乘機口時也未提供必要的協助,導致原告被拒載,其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遂判決成都航空退還朱蘭英860元機票款,並賠償其他損失2000元。

  此外,法院未判決機場地服承擔任何責任。法院認為雲南機場只是代理人,其行為後果應由被代理人成都航空承擔,判決對原告朱女士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和賠禮道歉的請求未支持。

  觀點

  “家法”PK “國法”

  朱蘭英的代理律師張宏雷表示,本案原告雖未獲得完全賠償,但已經勝訴,他與當事人均對此案結果表示“十分滿意”。

  “此次判決,具有里程碑的示範意義。”劉瀟虎是中國衡平機構的反歧視項目負責人,他分析,本案法院認為告知義務主要是航空公司承擔,即要在售票前具體清楚地告知每一位乘客其有哪些特殊要求,而不能在沒有具體告知前先要求乘客告知特殊需求。

  “當‘家法’遇上‘國法’,法院的這種態度,對航空公司的拒載行規起到了一定程度限制,有助於促進殘疾人旅客獲得更好的服務。”但劉瀟虎對未來並不樂觀,他説:“此種要求還不夠,如果航空公司本身規定的乘機條件是不合理的,那麼它告知與否都不影響其侵權本質。要想更好地解決殘疾人出行難的問題,就需要嚴格限制航空公司濫用權利,防止制定不合理的各種限制性規定。”

  趙希 實習生 楊雨

熱詞:

  • 航空公司
  • 行規
  • 截癱患者
  • 法院
  • 航空有限公司
  • 獲勝
  • 乘客
  • 國法
  • 違約
  • 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