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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宗“一年內三次走私即入刑”案件當事人獲刑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3: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經濟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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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經濟網深圳2月29日訊 (記者楊陽騰、通訊員黃民) 港籍旅客黃某在兩次走私被海關行政處罰後,仍心存僥倖以身試法,再次走私電子産品入境被海關查獲,成為全國首宗“一年內三次走私行為即構成犯罪”案件嫌疑人。日前,黃某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涉案走私貨物予以沒收。

  2011年7月16日,當事人黃某經羅湖口岸入境,被海關檢查時在其行李中發現攜帶96個無線路由器,不向海關申報。經查,黃某受人雇傭攜帶應稅物品入境,還分別於同年5月1日從深圳灣口岸走私2台筆記本電腦入境,被深圳灣海關查獲;7月9日從羅湖口岸人體綁藏走私舊手機45台入境,被羅湖海關查獲,兩次走私行為均被海關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黃某一年內有三次走私行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20日被海關緝私部門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了解,《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作為“起刑點”的規定,並將規定修正為: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這意味著,凡一年內因走私行為被海關處罰二次,第三次再實施走私行為的,將被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性質也由過去的行政違法行為變為刑事犯罪行為。據深圳海關統計,《刑法修正案(八)》頒布至今,該關已共刑事立案“一年三次走私”案件25宗,拘捕走私犯罪嫌疑人19人。

  深圳海關再次提醒廣大進出境旅客要了解並自覺遵守法律規定,切勿超帶貨物進出境。

熱詞:

  •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走私行為
  • 走私電子
  • 獲刑
  • 走私犯罪嫌疑人
  • 案件當事人
  • 走私貨物
  • 刑法修正案(八)
  • 有期徒刑
  •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