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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已被公訴 31名疑犯歸案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17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新京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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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7月23日,廈門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被加拿大有關部門遣返回國,公安機關依法向賴昌星宣佈逮捕令。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電 記者從廈門市人民檢察院獲悉,賴昌星走私犯罪集團首要犯罪嫌疑人賴昌星涉嫌走私、行賄犯罪一案,近日已由廈門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據悉,2011年7月23日賴昌星被遣返回國後,廈門海關緝私局依法對其執行逮捕。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反貪部門依法對其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和行賄犯罪開展偵查,並於2011年12月下旬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經審查全案證據並訊問犯罪嫌疑人賴昌星,認為賴涉嫌走私、行賄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向審判機關提起公訴。起訴指控賴昌星犯罪集團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行賄罪,賴昌星系犯罪集團首要分子。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此案。

  記者了解到,該案自審查起訴之日起,檢察機關堅持依法、公正、文明辦案,依法保障賴昌星、其他涉案人及接受賴昌星委託擔任辯護人的律師行使訴訟權利,並充分聽取了賴昌星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

  ■ 案情

  廈門走私案31人潛逃歸案

  1996年至1999年期間,賴昌星及其他走私犯罪分子在廈門關區大肆走私進口成品油、植物油、汽車、香煙等貨物,涉案金額巨大,嚴重破壞了正常的經濟秩序。

  據海關總署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自2001年4月專案組撤離廈門以來,共有31名潛逃境外的廈門特大走私案疑犯歸案,司法機關嚴格依據事實和法律作了處理。

  >>賴昌星潛逃12年終歸案

  1999年8月賴昌星舉家從香港逃往加拿大,並以各種理由“賴”在加拿大,開始12年的潛逃生涯。

  2000年3月賴昌星旅遊簽證到期,向加拿大政府申請難民資格,重金聘請律師與加拿大政府對簿公堂。

  2000年11月加拿大移民局以違反移民條例為由,將賴昌星夫婦拘捕,後獲准有條件釋放。

  2002年6月加拿大溫哥華一個移民和難民法庭經半年審理,作出裁決,拒絕為涉嫌廈門遠華走私案的通緝重犯賴昌星及其家屬提供政治避難。此後,賴昌星夫婦一直處於軟禁狀態。

  2006年5月加拿大聯邦公民身份及移民部最終完成對賴昌星遣返前風險評估,決定於當年5月26日將他遣返回中國。就當賴昌星被試圖帶上飛機時,為拖延時間,他竟以頭撞柱。隨後賴向聯邦法院提出延緩遣返上訴。

  2007月4月5日加拿大聯邦法院裁定,重新評估遣返前風險,以重新裁決是否應遣返賴昌星。賴昌星又回到加拿大複雜的司法程序中。

  2009年5月賴昌星前妻曾明娜帶著女兒賴珍珍悄然回國。

  2011年7月21日加拿大聯邦法院在對賴昌星遣返案進行3個多小時聆訊後,于溫哥華時間下午6時作出判決,駁回賴昌星暫緩遣返的申請,決定執行賴昌星的遣返令。

  2011年7月23日逃亡12年的賴昌星在加拿大警方押送下搭乘民航班機回國,被中國警方依法逮捕。

熱詞:

  • 行賄犯罪
  • 賴昌星走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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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
  • 證據確實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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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審查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