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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走私三次獲刑六個月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2:5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深圳特區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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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區報訊(記者 吳德群 通訊員 黃民)港籍旅客黃某在兩次走私被海關行政處罰後,再次走私電子産品入境被海關查獲,成為全國首宗“一年內三次走私行為即構成犯罪”案件嫌疑人。日前,黃某被深圳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涉案走私貨物予以沒收。

  2011年7月16日當事人黃某經羅湖口岸入境,被海關檢查時在其行李中發現攜帶96個無線路由器,不向海關申報。經查,黃某受人雇傭攜帶應稅物品入境,還分別於同年5月1日從深圳灣口岸走私2臺筆記本電腦入境,被深圳灣海關查獲;7月9日從羅湖口岸人體綁藏走私舊手機45臺入境,被羅湖海關查獲,兩次走私行為均被海關行政處罰。

  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規定,黃某一年內有三次走私行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2011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12月20日被海關緝私部門移送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據了解,《刑法修正案(八)》去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修正案取消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以偷逃應繳稅款5萬元作為“起刑點”的規定,並將規定修正為: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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