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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昌蓮:遺棄嬰兒遺體當立法重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11:4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齊魯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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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汪昌蓮

  2月28日,環衛工在山東德州三八路岔河橋西頭南側發現多具嬰兒屍體,有的被扔到馬路上。4具死嬰被裝在印有“醫療廢物,感染性廢物”字樣的袋裏。市民稱,丟棄的棄嬰數量近10個。德州市衞生局稱,已介入調查此事,公安部門也在對此事進行處理,事情的進展會及時通報。(2月29日《齊魯晚報》)

  山東德州丟棄嬰兒遺體事件,在我國絕非個案,可以説已經形成了一個廣而為之的“習俗”。這種陋習的形成,除了死者家屬為了節省殯葬開支以外,最主要的根由就是一些不良醫務人員違反職業操守,甚至借此非法牟利。因此,對於這種根深蒂固的違法行為,給其上“尊重生命、遵守道德”之類的思想教育課,顯然是在隔靴搔癢。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山東濟寧發生丟棄嬰兒遺體事件後,衞生部便發出通知,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將胎兒遺體、嬰兒遺體納入遺體管理,依照規定進行妥善處置。然而,衞生部的“禁令”,由於缺乏有關法律的支撐,對遺棄遺體、特別是遺棄嬰兒遺體行為,沒有足夠的震懾力。這時候,筆者想到了日本的遺體管理模式。

  日本是一個崇尚自由的國家,國民享有充分的行為自由。但是,日本所謂的自由,也最大限度地受到了法律的規範和約束。譬如,在日本,不管何種原因,隨意遺棄遺體就是一項重罪。日本刑法規定:如果不按照國家規定,擅自遺棄屍體或損傷遺體,將判處有期徒刑3年或3年以上。這個規定,適用於所有公民,如果是醫院及醫務人員違反了這個規定,將加重懲處。

  幾年前,日本奈良有家醫院的婦産科,為了替事主節約開支,便將一具嬰兒遺體交付一家非正式的機構處理,當地政府得知後,立即查封了這家機構,同時吊銷了醫院的營業執照。那家醫院在吊銷執照後幾次申請再開業,均因當地民眾認為其信用不好一致抵制,最終沒有被政府批准。這還不是遺棄嬰兒遺體事件,可見,日本對遺體的管理是何等嚴厲。同時,日本刑法對於屍體的保護與處理也有明確規定,而且處罰也明確,即使在國外死亡,只要條件允許,就一定要運回國內按照法律規定處理,不允許隨意遺棄與放置。特別是針對遺棄嬰兒遺體事件,日本警方採用殺一儆百的方針,一經發現立即逮捕當事人,並且不允許保釋、假釋。

  相比日本課以重罪,衞生部的“禁令”就顯得“太溫柔”了,無非是批評教育、深刻檢討、責令整改,等等。最嚴厲的措施也無非是對事發醫院實施經濟處罰,對相關醫務人員進行政處分;而對於遺棄嬰兒遺體的家屬,只能交由社會公德去譴責了。試想,如果我們像日本政府那樣,將遺棄遺體罪納入刑法,制定相關處罰細則,發現問題後,雷厲風行地課以重刑,誰還敢違法遺棄嬰兒遺體,不尊重生命呢?

  (來源:齊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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