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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荔枝林 修剪樹枝竟惹官司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3日 03: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廣州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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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來承包人是荔枝林的分包人 當地村委會認為分包無效剪枝侵權索賠700萬元

  本報訊 (記者鐘達文通訊員鐘紫薇)塘廈鎮的楊先生20年前從他人處購得了某村村委會荔枝林的承包權,為方便對荔枝林的打理,楊先生從去年4月開始修剪了荔枝樹的部分枝幹,不料這竟讓自己惹上了官司。

  村委會將其告上法院,認為楊先生與他人簽訂的分包協議無效,其砍伐荔枝樹的行為侵害了村委會的權益,要求高達700萬元的鉅額賠償。但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最終駁回了村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承包者修剪荔枝樹成被告

  上世紀90年代初,塘廈一個村委會將林地發包給劉某等五人經營,經營期限為30年,後劉某等五人向村委會繳納了林地30年的租金共計6萬元。

  1992年6月1日,劉某等五人與楊先生簽訂了《轉讓承包果園合同書》,將林地轉讓給楊先生經營,承包期限為28年,至2021年1月1日止,轉讓金額為17萬元,合同還約定期滿後涉案林地內的一切果樹、作物全部歸還給村委會。

  到了去年7月,村委會卻把楊先生告上法庭,認為其與劉某等5人簽訂的《轉讓承包果園合同書》沒有經過村委會的同意,應屬無效。同時,村委會稱,楊先生於2011年4月份開始擅自砍伐林地上的荔枝樹,其侵權行為給村委會造成了巨大的財産損失,因此訴至法院,要求楊先生支付高達700萬元的鉅額賠償並立即停止侵權,返還林地,解除轉讓承包合同。

  荔枝林分包人法庭喊冤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庭審中,楊先生表示,自己將承包果園的荔枝樹進行矮化,是對荔枝樹疏植管理,其主觀上沒有侵權的過錯,也沒有對村委會構成侵權。同時,他所承包的果園,徵得村委會同意或追認。楊某請求法院保護其承包生産的經營自主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某等五人將從村委會承包來的涉案林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楊先生,經營權應予保護。村委會未能向法院提供其與劉某等五人簽訂的承包協議,法院無法查明其將涉案林地交接給劉某等五人時林地的情況,以及村委會的損失範圍。最終,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了村委會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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