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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租車被撞半年後才還車 致高額損失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20:1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北方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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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津出差的外地人王某原計劃花200塊錢租兩天汽車,不料辦事途中與正在倒車的李某相撞。半個月後,王某才將車輛歸還租賃公司,各項損失已達數千元。王某將承擔事故全責的李某以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紅橋區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修理費和存車費;關於糾紛遲遲不解決造成損失擴大,王某和李某都有過錯,雙方應分擔租車費損失。

  去年5月,王某從廣東到天津出差在某汽車租賃公司租了一輛小客車,租期約定2日,租費200余元。王某辦事途中與正在倒車的李某發生碰撞,造成王某所租車輛損壞。交通部門認定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半個月後,王某才將車輛歸還汽車租賃公司,為此支付修理費和存車費1000余元、租車費3000余元。事後,王某將李某以及李某車輛投保的某保險公司一併告上法庭。

  原告王某訴稱,因賠償問題無法協商一致,車輛滯留停車場,事故造成原告耽擱時間和費用損失。原告曾委託朋友多次與被告協商,但一直未果,故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車輛修理費、存車費、租車費、住宿費、餐飲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6000余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損失為車輛修理費、存車費、租車費等共計4000余元。被告雖不予認可,但交通事故的發生是造成上述損失的前提,因此上述損失與本案具有關聯。因交通事故所賠付的損失應為直接損失,而原告主張的其他費用損失與被告侵權行為的因果關係較遠,故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修理費和存車費。

  原被告均主張在事故發生後積極與對方進行協商,是對方不予配合才造成糾紛遲遲不能解決、損失不斷擴大,但均未能提供有力證據;被告李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而原告王某在事故糾紛未果的情況下就返回廣東,亦未委託他人處理糾紛。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在解決糾紛過程中都存在過錯,故對於租車費應由雙方分擔,即由被告李某承擔租車費1500余元。

  綜上,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原告修理費、存車費共計1000余元;被告李某賠償原告其他經濟損失1500余元。

熱詞:

  • 王某
  • 李某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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