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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字權或有望擴大 保代或“過剩”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2日 01:2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證券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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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證券報記者獲悉,保薦代表人制度改革將在新股發行制度改革過程中率先啟動,證監會可能在近期擴大保薦代表人簽字權,同時,改革保薦代表人考試製度,增加保薦代表人有效供給,減少其稀缺性。未來,保薦代表人的註冊、管理將移交中國證券業協會。

  對擴大保薦代表人簽字權,目前,監管部門傾向於“2+2”方案,即每個保薦項目仍由兩位保薦代表人負責,但每位保薦代表人可同時申報的項目由發行部、創業板部各一個擴大為各兩個。

  證券公司還提出了“1+1”方案,即每個保薦項目只由一位保薦代表人負責,每位保薦代表人可同時申報的項目仍為發行部、創業板部各一個。

  證券公司建議,對保薦機構實施適度分類管理。按凈資本規模、保薦代表人數量、保薦項目過會率等硬性指標,以及內控制度健全情況、項目信息披露充分性、申報文件質量、銷售能力、研究實力等軟性指標進行綜合評價,對保薦機構給予不同的分類。在項目審核時,監管部門將為綜合評價比較高的保薦機構提供綠色通道。對綜合評價比較低的保薦機構所推薦的項目,監管部門將從嚴審核。

  證券公司認為,保薦制度實施近8年來,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和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産生積極作用,但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保薦代表人已成為證券公司“特權”階層,增加保薦機構內部管理難度,造成保薦責權在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之間無法歸位。還有一些保薦機構內部沒有形成專業化分工體系,投行工作沿襲“小作坊”式工作模式,質量控制和風險控制制度形同虛設。

  證券公司建議,加大對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違規處罰力度,提高違規成本,特別是加大對“欺詐上市”、“造假上市”等惡性事件當事人或機構的處罰力度,若情節嚴重,應追究刑事責任,並處以較重罰款等。

熱詞:

  • 代表人
  • 簽字權
  • 保薦機構
  • 證券公司
  • 特權
  • 小作坊
  • 監管部門
  • 創業板
  • 新股發行
  • 證券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