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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業準備金支出可稅前扣除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1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證券時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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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明確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其中,證券類準備金方面,通知明確,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按交易所交易收取經手費的20%、會員年費的10%提取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1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所屬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按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業務收入的20%提取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在各基金凈資産不超過30億元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作為結算會員繳納的證券結算風險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與此同時,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按交易經手費的20%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0.5%~5%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類準備金方面,通知規定,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上海期貨交易所依據有關規定,分別按向會員收取手續費收入的20%計提的風險準備金,在風險準備金餘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期貨公司依據有關規定,從其收取的交易手續費收入減去應付期貨交易所手續費後的凈收入的5%提取的期貨公司風險準備金,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同時,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和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收取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期貨公司繳納的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在基金總額達到有關規定的額度內,准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通知規定,上述準備金如發生清算、退還,應按規定補徵企業所得稅。

  (來源: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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