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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剋扣工資,從企業工資保證金中支付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7:0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東南網-福建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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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段金柱) 今後,福州市除房屋建築、市政建設領域外,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施工企業也將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發生拖欠、剋扣工資行為,並拒不改正的,將從保證金裏支付工資。

  福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2個部門27日出臺意見規定,在福州市內3年來發生過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各類企業(包括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施工企業),須在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額度為單項工程合同額的5%,承包大型項目(如高速公路、鐵路、水利等)企業不低於100萬元,總承包企業不低於5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不低於3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檢查發現或被投訴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核實並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決生效後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企業,由有關部門從該企業的保證金中直接支付被拖欠、剋扣的工資。支付之後,相關企業應在10個工作日內等額補足保證金;沒有等額補足的,由項目業主代繳代扣,並實行預存5年企業工資保證金約束期。

  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3個月後未發現拖欠工資的,可申請退回保證金。其他有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的企業,從預存之日起兩年期滿沒有發生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可申請退回保證金。

  作者: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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