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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三年來拖欠過工資的企業均要預存保證金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16:0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福州晚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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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昨日從市政府了解到,我市將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對於三年來發生過拖欠或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各類企業,必須在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

  近年來,企業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案件日益增多。為了保證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12個單位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建立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實施意見》。

  三年來拖欠過工資均要預存保證金

  根據《意見》,凡是三年來在我市行政區域內發生過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各類企業,必須在企業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

  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施工企業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的額度為單項工程合同額的5%,承包大型項目(如高速公路、鐵路、水利等)企業的工資保證金不低於100萬元,總承包企業的工資保證金不低於50萬元,專業承包企業、勞務分包企業的工資保證金不低於30萬元,最高不超過500萬元。其他情形的企業按企業所在地的上年度城鎮企業在崗職工一個月平均工資標準全部職工人數來確定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額度,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最高將預存5年保證金

  對於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施工企業,每發生一次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事件並由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支付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等額補足。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等額補足的,由項目業主代繳代扣,並實行預存5年企業工資保證金約束期。

  施工企業因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該企業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原保證金額度的200%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在規定的期限內,施工企業沒有按照原保證金額度的200%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由項目業主代繳代扣,並對當事企業實行預存5年企業工資保證金約束期。

  對於其他情形的企業,每發生一次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事件並由企業工資保證金專戶支付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等額補足;因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按照原保證金額度的200%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並實行預存5年企業工資保證金約束期。

  拒不支付工資將從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對檢查發現或被投訴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的,經核實並責令改正後仍不支付的,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裁決生效、人民法院裁定判決生效後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企業,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從該企業的企業工資保證金中直接支付給勞動者,工資應由勞動者本人憑個人身份證簽字領取。

  另外,交通、水利、電力、鐵路等工程項目建設時有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的施工企業,在工程項目交工或竣工驗收合格3個月後未發現拖欠工資的,可申請退回工資保證金。其他有預存企業工資保證金的企業,從預存之日起兩年期滿沒有發生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行為的,可申請退回工資保證金。

  對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施工企業,工資保證金制度按《福州市人民政府印發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建設局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領域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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