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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起徵點僅適用個體戶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6:3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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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北京2月27日訊 記者蔡岩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今天就納稅人關心的一些相關問題進行了解答,明確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于個體戶和其他個人。因此,月銷售額未達到5000元的企業也應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有關負責人解釋説,按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幅度規定如下:1.銷售貨物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2.銷售應稅勞務的,為月銷售額5000元~20000元。3.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元~500元。但同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第三十七條規定,增值稅起徵點的適用範圍限于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所以,對於除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以外的企業是不適用起徵點有關規定的。

  就企業開採礦資源應繳納何種稅,該負責人稱,按規定納稅人提供的礦産資源開採、挖掘、切割、破碎、分揀、洗選等勞務,屬於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當繳納增值稅。此外,有人提出,農業生産者將自産的山核桃炒制後銷售,能否免繳增值稅,該負責人明確表示: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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