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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房産稅徵收細則出臺 不繳稅可處五倍罰款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28日 02:31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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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社重慶1月28日電 (記者 杜遠 郭虹)作為中國首批個人住房房産稅改革試點城市,重慶定於1月28日正式啟動個人住房房産稅改革試點工作,並在此間頒布了《重慶市個人住房房産稅徵收管理實施細則》,三千字的細則規定了納稅的具體方式、對象等內容。細則指出,稅務機關可對不繳稅的納稅人處以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當地稅務機關將於每年8月31日前將應稅住房的坐落地址、計稅依據、應納稅額、申報期限等通知納稅人,個人住房房産稅納稅期限為每年的10月1日至10月31日。

  按照上述細則的規定,應繳納房産稅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細則還規定,欠繳個人住房房産稅的納稅人需要出境的,應當在出境前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擔保。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對於不繳納房産稅的納稅人,當地稅務機關可以查閱、調取應稅住房所有人與納稅相關的資料、憑證,從其銀行賬戶中扣繳稅款,稅務機關還可通過網絡、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對欠稅的納稅人進行定期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