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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車私用肇事 單位埋單合法不合理

發佈時間:2012年03月01日 06:12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西安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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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時任雲南尋甸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的張文新在公休假期間,開著公車帶著家人朋友去東川區給岳母遷墳,途中墜崖身亡。張文新之子隨後起訴當地人大索要喪葬費、死亡賠償金,東川區法院近日判決尋甸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賠償其經濟損失34萬餘元。(相關報道見今日本報12版)

  公車私用出了事故還讓公家賠錢?這事兒聽起來有點奇怪,其實是于法有據的。根據法律的規定,發生了交通事故,車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而此案的車主就是尋甸縣人大。雖然事故的主要責任在死者張文新的身上,但在子女沒有經濟來源、無力承擔事故後果的情況下,車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不過,上述解釋恐怕不能讓所有人心服口服。想想也是,尋甸縣人大賠償,實際上就是由納稅人埋單,因為縣人大的經費來自公共財政。你不僅私用公車,還讓公家賠錢,納稅人豈不成了“冤大頭”?

  合法卻不合理,怎麼回事兒?問題出在事故前的公車私用上。實際上,公車私用才是公眾應該關注的問題。

  尋甸縣人大解釋説,張文新副主任借用公車是符合規定的,他還交了300元的燃油費。眾所週知,在公車運行成本中,燃油費只是很小的一部分,購置費、維修保養費等才是大頭兒。有償地借用,聽起來很合理,實際上很不合理。可以相信:老百姓肯定不能像這樣借用公車。實際上,這是以低廉的成本為公車私用披上合理合法的外衣。公車私用本來就在佔公家的便宜,出了事故還要承擔連帶責任,那麼公車運行的成本豈不是更高?

  公車就是公車,它只能用來辦公事,絕不能以任何理由借作私用。如果此案最終判定尋甸縣人大賠償,那也不應該由納稅人埋單,而是應該依法依規追究借車的責任。必須搞清楚:有償私借公車的規定到底存不存在?如果子虛烏有,那就應該追究同意借車者的責任;如果確有此規,那也應該追究規則制定者的責任。

  這個案子雖然不大,但警示意義卻不小,因為它讓我們看到了公車私用潛在的經濟風險。面對這個陷阱,各地各單位不僅要引以為戒、加強對公車的管理,更重要的還是要加快公車改革的步伐。

  盛大林(媒體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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