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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須打破壟斷者的收費法則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9日 05: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中國經濟週刊》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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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以及國家發改委共同起草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已于近日正式發佈,並向社會徵求意見。

  本次發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辦法》相比2003年發佈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更為適應商業銀行金融産品不斷豐富、社會公眾金融服務需求不斷提升等環境變化,著重加強了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監督管理。關於這一點,僅從具體條文由原先短短20條大幅增至7章39條就可窺斑見豹。

  然而頗為吊詭的是,伴隨《管理辦法》發佈,輿論多有銀行收費就此放馬由韁恣意妄為等擔憂,觀其概要,依據在於《管理辦法》明確列出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的項目止于銀行匯票、本票、支票、貸記轉賬和委託收款服務等五項。外界擔心,剩餘大部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銀行服務就此獲得了胡亂收費的合法依據。

  這種擔心其實並未切中要害。畢竟僅從法條來看,之前的《暫行辦法》中,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服務範圍也僅限于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本票、支票、匯兌、委託收款、託收承付等寥寥數項,更不用説,商業銀行市場化以及金融創新自由化等大勢所趨,不可能容忍一部步步設限的價格管理辦法逆潮流而動。

  凡有不順則希望政府加於管制,這是一種長久以來的習慣性思維。事實上,中國的銀行服務價格之所以亂象叢生,基礎性的缺失其實在於市場化不夠而非市場化過甚,正如美國經濟學家奧爾森和斯蒂格利茨的研究證明:只要利益集團數目足夠少,那麼集團就有充分的激勵去影響政策制定者,以出臺有利於自己的監管制度。更何況,中國的銀行是“國有”的,它們之間的關係不僅僅是監管與被監管的關係。

  由於市場發育不全,市場經濟內在要求的“法無明文禁止即可行”很容易演變為壟斷企業與監管機構間漫無邊際的索取與安撫。舉目所見,在幾乎所有國有寡頭壟斷的市場中,所謂消費者的話語權與對抗力,在他們既無法“用手投票”也無法“用腳投票”的非對等局面下,即便經過激烈抗爭偶有所得,譬如銀監會曾對銀行卡ATM跨行查詢收費做出限制,但這種強勢方撫慰性的賜予,反而更印證出壟斷行業內橡皮筋似的收費法則有著足夠大的彈性空間任意發揮,消費者更加無法以此為恃。

  因此,面對修正後的《管理辦法》,明智的態度應該是:一方面,要認可其對於規範商業銀行服務價格、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確有裨益;另一方面,更要以此為契機加快充分性競爭市場培育,以及國有銀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只有這樣,消費者的權益才能像《國富論》中指出的那樣,憑藉“屠夫、釀酒商或者麵包商自身對於利益的關注”而有據可依。

熱詞:

  • 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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