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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客戶遭老東家百萬索賠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8日 01:4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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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與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如違反競業限制,須向單位賠付一年工資的50倍作為違約金,算下來高達上百萬元。後來,林某辭職自己開了家公司,從事類同的行業,被原公司告上法院。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二審後維持原判,判令林某支付進出口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4.5萬元。

  2004年4月,林某進入某進出口公司工作,先後任外銷員、外銷經理。後來,林某與公司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若違反競業限制,林某要支付離開單位前一年工資50倍的違約金。2010年3月,林某作為主要投資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經營範圍與原公司基本相同。同年5月,林某向原公司提出辭職。事後,原公司通過網絡信息安全管理系統監控發現,4月至5月期間,林某在與多名客戶通過電子郵件聯絡時,存在告知客戶其將離開原公司並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戶與其本人保持聯絡並轉移業務到其新公司等行為。

  2010年10月,寧波市鄞州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林某違反競業限制,向公司支付違約金22.8萬元。林某與進出口公司均不服勞動爭議裁決,分別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寧波市鄞州區法院一審認為,林某在進出口公司處工作期間參與投資設立與其工作公司經營範圍相同的公司及在離職前與公司多名客戶聯絡等行為,違反了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公司未提供證據證實林某違反競業限制的行為對其造成的實際損失,結合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違約金的計算方式及競業限制期限、林某的過錯程度,公司請求的違約金數額顯著過高,予以調整。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蘇家成 王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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