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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車被“超”不是車德問題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3:24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人民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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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多司機對周家嘴雙遼路上“車讓人”警示標語視而不見,車不減速搶道而過 種楠 攝

  本週,有兩條關於路權的新聞值得一議。

  一是本市楊浦交警部門在6條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斑馬線前刷上“車讓人”標誌,呼籲過往車輛禮讓行人。另一條是2月16日晚,北京市東直門簋街的一家飯店起火,消防車在趕赴救火現場途中,不僅未獲讓行,反遭社會車輛並線超車。

  很多媒體在報道這兩條新聞時,矛頭直指國人“車德”。但實際上,這已經不是簡單的道德失范,而是對法律的漠視。這也體現出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惡果。

  據媒體報道,上週五開始,楊浦區中原路217號、周家嘴路遼源路口、平涼路三星路口、政修路復旦附小、中原歐尚超市邊門、國定路復旦新聞學院邊門等6個沒有信號燈的斑馬線前,交警部門多刷了三個大字“車讓人”,提醒司機朋友在過橫道線時減速慢行、禮讓行人。此項措施推出後,行人讚賞,但實際上效果有限,能做到的司機寥寥無幾。很多司機指出,車讓人是應該的,但行人與非機動車違規也不少,這種做法會助長“歪風”。

  且慢論助長“歪風”,先來看看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條: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

  三個“應當”,不是什麼地方規定,不是什麼道德要求,而是實實在在的法律。所有駕駛員在培訓和考試時,想必也都曾學過、考過這一條款,但為何“車讓人”在上海一直遭遇執行難?行人過馬路為何往往險象環生?

  另一條新聞更是引發了網友在微博上的討論。有網友轉發了一條名為“看德國人是怎麼給消防車讓路”的視頻,更是引起熱議。但在車德、車品的評論中,在“禮讓消防車,救人也是救己”的呼籲中,“奔奔交警”林祁斌的發言一針見血:“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確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搶險車正在執行任務時,其他車輛應當避讓。”《治安管理處罰法》更明確規定,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通行的,可以處警告或罰款,乃至五到十日的拘留。

  行人比機動車擁有“優先路權”,消防車、救護車等比其他車輛擁有“優先路權”,這些都是法律明文規定,不是應該被討論,而是應當被遵守。

  當法律被一再地漠視甚至遺忘,應當警醒的不光是違法者,還有執法者。回想一下日常生活中,因為不執行“車讓人”而被處罰的司機有多少?那些在消防車、救護車面前耍橫的司機又有幾個真正付出了代價?“搶路權”,在很多機動車駕駛者眼裏,幾乎熟視無睹、理所當然。

  看看那些司機面對採訪是如何回答的──許多司機表示,斑馬線讓不讓人主要在於司機自覺,與警示沒有多大關係。看來,交警部門除了要把“車讓人”的標誌刷上路口,更應用嚴格執法把這個標誌“刷”在所有交通參與者的心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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