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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地震監測預報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12:49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黑龍江省地震局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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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一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編制本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上一級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全省地震監測臺網由省級地震監測臺網和市(地)、縣(市)地震監測臺網組成。地震監測臺網實行統一規劃,分級、分類建設和管理,臺網建設和運行經費分別列入省、市、縣級財政預算。

  第十一條 核電站、油田、水庫、大型礦山、石油化工、特大橋梁、發射塔、地鐵等重大建設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專用地震監測臺網或者設置強震動監測設施。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資金和運行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建設單位,在開工建設前,應當將有關技術方案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並接受其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強震動監測設施的運行責任由工程項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承擔。工程項目所有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證其正常運行,並將監測信息及時上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納入全省地震監測信息系統,實行信息共享;確需中止或者終止運行的,應當報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不得危害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的正常工作。

  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土、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劃定地震監測環境的保護範圍,設置地震監測設施保護標誌,標明保護要求,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四條 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徵求管理該地震監測設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意見;不需要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徵求管理該地震監測設施的地震工作管理部門的意見。省地震工作管理部門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定期進行督查。

  建設國家或者省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增建抗干擾工程;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增建的,應當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建成並運行滿一年後,達到監測效能的,方可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費用以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地震監測設施受到破壞時,縣級以上地震工作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規劃、建設等有關部門採取有效措施,及時修復。

  第十六條 地震預報意見實行統一發佈制度,全省範圍內的地震長期、中期、短期預報意見和臨震預報意見,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發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散佈地震謠言。新聞媒體刊登、播報地震預報消息,應當以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地震預報意見為準。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地震謠傳、誤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採取有效措施予以澄清和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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