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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條款橫行消費者受氣 工商總局展開專項整治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9:08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新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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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作為普通消費者,我們經常遇到商家的“霸王條款”,它時而明目張膽、“霸氣”十足,時而又玩起“隱身術”、“變臉術”,讓消費者經常是花了冤枉錢還受窩囊氣,最後只能自認倒楣。

  詬病已久的“霸王條款”如何解決?日前,國家工商總局啟動了為期一年的“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專項行動”。今後,面對公然侵害消費權益的霸王條款,您可以選擇説“不”。

  一項名為“‘霸王條款’你遭遇過嗎”的網上調查顯示,100%的被調查者都稱遇到過“霸王條款”。事實上,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商家利用它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例子不勝枚舉。當您在自己正使用的美容卡、健身卡、消費卡上看到“本店擁有最終解釋權”,購物時瞧見店堂裏挂著“打折商品概不退換”時,您已經在不經意間成為“霸王條款”的“受害者”了。

  楊女士做服裝生意,日前通過一家快遞公司從浙江義烏寄了七件高檔衣服到金華,這些衣服的零售價是一萬三千多元。不久楊女士得知衣服給弄丟了:

  楊女士:快遞員説我們的貨物丟失了,然後讓我們找義烏,義烏讓我們找上海,上海又説讓我們找義烏經辦的人,我們一直這樣被他們踢來踢去。

  事情就這樣被拖了半年多,好容易盼來的解決方案讓楊女士更加難以接受。根據楊女士與快遞公司簽訂的格式合同,如果發生丟失,快遞公司只賠償五倍運費,也就是不到一百元。

  楊女士:我心裏價位三分之一肯定要賠的,低於這個價格我肯定不認可。

  其實從楊女士的遭遇中,我們不難看出,從將物品交給快遞公司,消費者簽下有著固定條款的快遞單時,就已經處於了劣勢。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甘霖:消費者在與經營者訂立合同時,只能對經營者提供的格式條款表示接受或不接受,而不能就格式條款的內容“討價還價”,因而消費者在合同關係中處於附從地位。正因為消費者不能就格式條款進行協商,因此格式條款的使用,客觀上使合同自由和平等受到了限制。現實中,格式條款的提供方是自由的,但消費者一方往往是不自由的,這就造成了格式條款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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