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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認為應予以行政處罰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8:06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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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了解到,針對代表提出的對非法噴塗、張貼“小廣告”的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建議,公安部認為,這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由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秦希燕、陳先岩等70名代表提出兩件議案,建議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增加對非法傳銷、發佈“小廣告”等行為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規定。

  公安部認為,刑法修正案(七)增加規定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不僅明確了傳銷活動組織者、領導者的範圍,還界定了立案追訴標準。對於一般的傳銷參與者,國務院《禁止傳銷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行政處罰。這些規定符合當前打擊傳銷違法犯罪活動的實際。對在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上以破壞方式發佈“小廣告”的,公安機關可以“故意損壞文物、名勝古跡”行為予以行政處罰。

  內司委贊同公安部的意見,認為可暫不對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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