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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竊"行為是否入罪存爭議 何為"兇器"難確定

發佈時間:2011年01月08日 22:07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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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扒竊"入罪尚存爭議

  "我國現行刑法中已經規定了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構成盜竊罪。有關司法解釋規定,多次盜竊是指一年以內入戶盜竊或者在公共場所扒竊3次以上。可見,刑法及其司法解釋規定的盜竊罪已經足以涵蓋扒竊這種行為。所以,沒有必要再設一個扒竊類的盜竊罪。"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梁根林説。

  "我認為這需要進一步斟酌研究。"梁根林説,不具有刑法可罰性的扒竊行為,總體上而言只是一種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不宜認定為犯罪。否則,就會不適當地擴大盜竊罪的定罪範圍、刑法處罰的範圍,也混淆了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的邊界。

  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是湖南秦希燕聯合律師事務所的主任。他建議,取消"入戶盜竊、扒竊、攜帶兇器盜竊"作為犯罪的規定。其理由是:第一,盜竊必須是佔有公私財物且秘密佔有,否則不為罪。入戶盜竊,攜兇器盜竊不一定就盜竊了財物。第二,扒竊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不等於就是犯罪行為。扒竊只有達到一定數額,才構成犯罪。將"違法"與"犯罪"混同,不利於打擊犯罪。第三,"攜帶兇器盜竊"是盜竊的一種手段和方式,只能規定為從重情節,而不能直接規定為犯罪。

  何為"兇器"很難確定

  "草案規定只要攜帶兇器扒竊,就能入罪。但對何為'兇器',在刑法學界具有很大的爭議,這倒是值得我們不斷關注、歸納、總結的問題。"鄧子濱説。

  鄧子濱舉例説,兇器的範圍是極難確定的,不管是以器械的樣式、功能還是殺傷力來加以界定,都會有遺漏,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記者 陳麗平 見習記者 李吉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