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鋰電池充電時爆燃引發火災 南大兩女生窒息身亡

發佈時間:2012年02月27日 06:40 | 進入復興論壇 | 來源:中國江蘇網 | 手機看視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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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方網2月25日消息:備受關注的南京“727鋰電池充電失火”案二審,日前在南京中院開庭。一審被判失火罪的軟體工程師王驚天的辯護律師表示,王驚天網上購買的電動車鋰電池,實際上是手機電池改裝而成。當庭提出對爆炸電池殘骸進行鑒定的要求。

  案件回放:鋰電池爆炸,兩學生窒息死亡

  法庭上,審判員宣讀了南京市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書,王驚天于2010年6月在金城電動車廣州路銷售中心購買了三元聚合物鋰電池,安放在自己的電動車上使用。使用過程中該電池曾遭受撞擊、雨淋,2010年7月26日晚9時許,王驚天在南京一賓館房間內對該電池充電,充電過程中,電池散發出焦煳味,由於王驚天未採取停止充電等措施,致使該鋰電池于2010年7月27日淩晨1時30分許爆燃,賓館發生火災,造成在同賓館隔壁房間住宿的南京大學兩名女學生窒息死亡,在其他房間住宿的華中科技大學一個研究生跳樓逃生致左股骨幹骨折。經南京市公安消防局及江蘇省公安廳消防局認定:王驚天在電池發生異常時,未及時有效處置,是災害發生成因之一。

  鼓樓區法院一審判決認為,王驚天明知電池異常,可能發生危害後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火災,致二人死亡,一人受傷。王驚天行為已構成失火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

  二審開庭,涉案電動車電池被指是手機芯片電池改裝而成

  庭審中,王驚天的代理律師劉萬福認為,王驚天對火災事故的發生並無刑法上規定的過失,電池因存在重大質量缺陷,才會在充電時發生爆燃並引發火災,不是王驚天充電行為造成的,王驚天作為消費者,沒有能力認識到充電會導致電池爆燃。

  律師在提交證據階段,向法庭提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兩大事實的要求。王驚天的代理律師表示,根據電池銷售商王某一審期間向法院提交的産品使用説明書,他找到了位於廣東佛山的該電池生産廠商,廠方證明,他們主要生産手機芯片電池,從未生産過電動車動力電池,也未向江蘇地區進行過銷售。王某提供的産品説明書也並非出自該廠。

  此外,導致隔壁住宿兩名南大女學生窒息死亡的關鍵原因之一,是該賓館在兩室之間存在縫隙,而這一關鍵證據在公安人員偵查過程中卻被明顯遺漏了,王驚天的辯護律師希望法庭進一步查清事實。

  代理律師表示,雖然爆炸後的電池已損毀,事發現場也早已清理。但仍然可以通過對同廠家生産的同種類電池加以鑒定,以檢驗出該廠家生産的電池是否為嚴格意義上的合格産品,是否會在充電的過程中發生爆燃。

  因案情重大,法庭沒有當庭對此案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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